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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入职或者山东劳务派遣:离职,单位可以不缴当月的社保费?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4 14:42:27

金九银十期间,换工作的小伙伴很多,最近后台也收到很多关于离职期间社保缴纳的留言,其中最多是关于询问: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公司会给缴纳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例分析


有新员工在9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9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9月份的社保,公司会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1、多数企业的常见操作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社保费个人缴,公司不给缴。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2、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实是不合法的。


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点:


1、员工离职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2、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3、提醒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3、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


4、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



02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

误区一:


员工月初入职或者离职,单位可以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真相:


员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费。但同一个月内员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照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重复缴纳当月的社保费。



误区二: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再缴纳了?


真相:


无论是否已经累计缴费满15年,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都应当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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